2023年11月7日,《海牙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简化了认证流程,节省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跨境经贸是《公约》影响的重要领域,公司在开展跨境贸易时,往往需要跨国使用一些文件及证明材料,这些资料如需在另一国得到认可,均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而《公约》简化认证流程,对跨境经贸而言,带来极大的便利并创造更多机会。入约将可能降低外贸企业贸易成本和风险,增加企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机会,防止违约带来的风险,也可以进一步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文书,由该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后即可送往我国使用,对外国公司而言,其在华投资兴业、经营贸易的相关手续更加便利。
据统计,《公约》的成员国和地区中,签发附加证明书最多的公文书种类首先是证明民事关系状态的文书,其次是签字属实类公证书,第三类为教育证书。故对有出国留学需求或涉及跨国民事关系的个人而言,公约与其生活息息相关。通过《公约》的简化程序,他们可以便捷地认证所需材料,免去繁琐手续,相应费用也降低。
亚洲(22个):
中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文莱、格鲁吉亚、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沙特、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
非洲(16个):
博茨瓦纳、布隆迪、佛得角、斯威士兰、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求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突尼斯
欧洲(44个):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英国
北美洲(21个):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克、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
南美洲(12个):
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圭亚那、巴拉圭、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
大洋洲(10个):
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斐济、马绍尔群岛、新西兰、纽埃、帕劳、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
注1:2024年1月11日,《公约》将对加拿大生效,中加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2024年6月5日,《公约》将对卢旺达生效,中卢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
注2:中国与其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的《公约》成员间不适用《公约》。
注3:中国与印度之间不适用《公约》。
附加证明书是文书出具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内容,具体包括文书出具国、签署人、签署人身份和印鉴名称4项文书相关信息,以及签发地、签发日期、签发人、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和签名6项证明信息共10个要素。为便利公文书在国外使用,附加证明书一般使用包括英、法文及本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可直接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每份附加证明书都有一个公开注册的编号,用文方可利用文书出具国提供的核查渠道验证其真伪。
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功能等同,仅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不对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我国公民要去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通常需要使用某些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可能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企业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申请原产地证、发票、装箱单等,或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上述文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可能需办理附加证明书。
公民个人或企业出国办理事务或进行经贸活动,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该国的有关部门通常会向当事人提出文书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要求,您应当按对方的要求准备相应文书。
送往《公约》非缔约国使用的文书不能办理附加证明书。此外,申请附加证明书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机构不予办理:(一)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二)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三)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出文机构、用文机构规定和要求的;(四)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五)附加证明书签发机构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一般情况下,我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如相关国家用文机构要求办理附加证明书,应按有关要求办理。
我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如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应向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申请办理。
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电话:0571-87054949/0571-87054901转4
地址:杭州市石函路1号
外交部可为全国各地出具的公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但一般情况下,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的、在地方外办签发附加证明书范围之外的文书,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办理。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主管机关应对其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建立登记册,并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核实附加证明书的真实性。如需核验我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可通过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文书核查”栏目下“中国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核查”系统,输入认证号和贴纸号进行核验,或手机访问附加证明书上的核查网址(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并扫描二维码进行核验。
如需核验缔约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可联系其主管机关,具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可访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网(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authorities1/print1/?cid=41)。
八、A省公证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是否可以到B省外事办公室申办附加证明书?不可以。由于被委托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办只有本省(市、区)内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的印章或签字备案,不能为其他省(市、区)出具的文书办理附加证明书。
一般情况下,我国内出具的文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附加证明书。送《公约》非缔约国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领事认证书。
(一)不同国家对送往该国使用的文书有不同要求,当您向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申办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应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上述机构准确出证。
(二)各国对各种公证书的时效有不同的规定,如意大利要求结婚公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荷兰要求所有公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奥地利要求未受刑事处分有效期为1个月等等。鉴此,请您根据有关要求和需要及时办理附加证明书,并在办理后尽快使用。
(三)外交部领事司根据外国驻华使馆的最新通知,及时发布和更新《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规定汇编》。有关申办单位或人员可在申办文书的附加证明书前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相关栏目,或电话咨询010-65889761,以获得各国对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因相关信息系根据外国驻华使馆通报整理而成,因各种原因可能存在未及时更新的情况,仅供参考。如欲获取最新信息,建议浏览相关外国驻华使馆网站。
因办理附加证明书的文书要送国外使用,一般情况下,在办理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应附上文书使用国要求语种的译文。建议申请人事先与国外用文机构确认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译文。
十二、企业向伊斯兰《公约》缔约国出口清真肉类有何特殊要求?向伊斯兰《公约》缔约国出口清真肉类或其他食品,必须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签发统一的出口清真食品证明(哈拉证书),地方伊斯兰教协会不能签发上述证书。上述证明应加盖贸促会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印章或经公证后方可办理附加证明书。
十三、企业同一货物的票据一正三副,是否都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票据的副本是否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是由文书使用国决定的。如文书使用国要求对有关票据的副本办理附加证明书,则应按对方要求办理。
十四、居留在《公约》缔约国的我国公民如何对国内发生的事实办理公证和附加证明书手续?如居留在《公约》缔约国的我国公民的出生、亲属关系或未受刑事处分等事实发生在国内,应向国内公证机构申办涉外公证,并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附加证明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十五、已经带到《公约》缔约国的文书,是否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申办附加证明书? 不可以。我驻外使领馆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或其他证明文书的附加证明书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程序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附加证明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十六、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文书如在中国境内使用,是否需要向中国主管机关申请附加证明书?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且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原则上无须向中方申请办理附加证明书。
十七、内地文书送香港或澳门使用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吗?送往香港使用的涉外公证书需在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而不是办理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但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
案例一:外籍华人办理国内遗产继承时对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公证认证
在涉外民商事活动中,要求域外形成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当事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由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由世界各国根据自己国家的国籍法律进行登记,其出具证明应履行公证认证手续,这是确认当事人是否具备从事民商事活动主体资格的前提。
以入越南藉的吴女士要继承其父亲在中国大陆遗产为例,其身份证明需要在中国使用。在加入《公约》前,首先,吴女士应向越南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越南的公证员对吴女士在越南的身份进行公证确认,出具越南公证书。经过越南国务院或外交部门对吴女士的越南身份公证进行认证。最后递交至中国驻越南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越南文件经过使领馆认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使用。整个流程为“双认证”,时间需要一个月左右。反之亦然,如果吴女士在注销中国籍前申请办理身份公证进行认证的,其在中国内地出具的有关公证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需先在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再交由文书使用目的国驻华使领馆进行认证。
而加入《公约》后,吴女士只需持由越南公证机构出具的身份公证书向越南国务院或外交部门办理认证,该公文书即可在中国境内使用,时间只需3至7个工作日,非常简便。
新加坡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署《仓储协议》后,A公司向B公司提供《承诺书》。中方B公司主张,因该《承诺书》属中国域外形成的文件,要求A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目前的公证认证手续是该《承诺书》经新加坡公证员公证后,交由新加坡法律学会认证公证书上公证员的签字属实,再由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认证新加坡法律学会认证证书上的新加坡官员的签字属实。而《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因新加坡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只需新加坡法律学会对公证后的文件出具海牙认证证书,即可在中国国内使用,可极大节省办理时间和费用。
同理,《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我国境内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在境外使用前要求办理公证认证的,我国公证机构对该证据办理公证后,可直接向外交部及被授权的地方机构签发附加证明书后该公证书即可在域外使用。
中国加入《公约》后,公证认证流程发生重大变化,公证书的流转步入“快车道”,这是我国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提高国际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文书领事认证领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