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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认证 | 从出海越南实务,看《海牙认证公约》适用规则重点近期在协助澳洲客户处理一项跨境遗产继承事宜,在提供相关跨国公证认证服务过程中,我们涉外服务团队就“越南是否为《海牙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即《海牙认证公约》)缔约国”的问题进行了多渠道的查证,在查证过程中的小插曲在此分享给大家。考虑到在实践中不少企业、机构或申请人员本身可能会误将与“海牙公约”相关的不同法律文书混淆,此文旨在厘清相关条约适用范围,并提醒在跨境事务中应特别留意的实务问题。 一、常见混淆:不同“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公约”其实是一个统称,其下涵盖多个不同内容的国际条约。此次我们关注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1.《海牙送达公约》(1965年《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送达公约》):规范跨国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 2.《海牙取证公约》(1970年《关于在国外调取民事和商事证据的海牙公约》):旨在通过特定程序使一国法院能在另一国收集证据; 3.《海牙认证公约》(1961年《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旨在简化公文跨国使用中的认证手续,以“Apostille”形式替代双认证。 在实际业务中,我们注意到很多人在看到某一国家参与了某个“海牙公约”后,便误以为该国已加入所有“海牙相关公约”,这一理解在操作层面极易引发程序错误。 二、对越南相关条约适用情况的查证结果 本次查证工作中,我们参考了美国驻越南大使馆与领事馆官网关于越南《海牙取证公约》适用的说明页面,该页面明确指出,越南是《关于在国外调取民事和商事证据的海牙公约》的缔约国。但此处所述公约,并非“海牙认证公约”。 进一步,我们查阅了美国国务院领事事务局官网的“司法协助国家信息”栏目下关于越南的内容,可确认以下几点:
换言之,越南在跨境司法协助领域已签署相关机制,但在公文认证方面,仍需依照传统的领事双认证流程进行,不能以Apostille方式简化。 上述信息与我们通过中国境内外事服务中心查询所得结论一致,进一步验证了跨国事务处理中的一致性与可靠性。 三、实务提醒:处理越南文书仍需“双认证” 由于越南尚未加入《海牙认证公约》,从越南出具并需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官方文书,或反之情形,仍须履行“领事认证+使领馆认证”的双认证流程,而不能仅以单一“海牙认证章”(Apostille)替代。 这一差异直接影响文件的准备周期、翻译要求、认证流程安排等多个环节,对于拟在越南设立公司、签署跨境协议或进行诉讼的中资企业或律师,均需格外留意。 四、跨国法律事务中的“精确判断”尤为关键 在涉外法律服务中,对条约适用范围的误判,往往会导致程序性延误甚至客户项目进度受损。建议各位在日常处理涉越公文事务中,特别注意区分不同“海牙公约”的功能与适用国家,必要时借助官方信息渠道(如美国国务院、使领馆官网)进行交叉验证。 本所将继续保持对涉外认证及跨国合规事务的跟踪研究,为客户提供稳健、高效、合规的法律支持。 |
